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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检察院出台实施对检察人员点名批评办法

发布者:纪委(监察局) 发布时间: 2017-02-27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该《办法》明确检察人员出现《办法》规定的十种行为,院领导、科室主要负责人要在职责范围内进行点名批评,出现该点名批评而不点名批评情形的,按照《问责条例》进行问责。

为强化结果运用,制作“点名批评记录簿”,责任人开展点名批评的情况及时予以记录,监察室对当月被点名批评人员进行汇总,报检察长审阅,并公开通报当月被点名批评人员。被点名批评人员,不得被评为当月月度之星;全年被点名批评3次以上人员,不得评先评优。科室人员被院领导或政治处、办公室、监察室点名批评3人次以上的,该科室及负责人年终不得评先评优。对科室人员当年被点名批评3人次以上的,由党组对科室负责人进行问责。分管条线人员当年被点名批评3人次以上的,由党组对分管负责人进行问责。纪检监察部门将问责情况计入个人廉政档案,同时报送上级纪检监察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