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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解读之五:强化派驻监督的新阶段

发布者:超级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15-03-17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对加快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制定了“路线图”和“时间表”。实现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全覆盖、强化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是对党内监督体制的重大改革,是强化派驻监督的重大举措。以此为标志,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有“统一名称”、由派出机关“统一管理”、进行“全覆盖”监督的新阶段。  
  第一,“实行统一名称”。长期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派驻机构认真履行职责,不断加强对驻在部门的监督。在向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过程中,受法规制度等方面影响,派驻机构名称参差不齐,既不统一也不规范。有的双派驻机构被称为“纪检组监察局”,有的单派驻机构被称为“纪检组”或“监察局”,还有的被称为“监察专员办公室”,等等。随着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深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内容决定形式,名称反映职责。《实施方案》依据党章和行政监察法,对现有派驻机构统一设置形式、统一名称。在“统一名称”的同时,要求相应做好有关机构调整和职务设置工作。这些充分体现了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的精神,体现了对派驻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有利于派驻机构聚焦监督职责,进一步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 
  第二,“实行统一管理”。对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2001年,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作出了“纪律检查机关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决定。2002年,中央纪委监察部先后在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等8个单位开展统一管理试点。2004年,出台了《关于对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对派驻中央国家机关的纪检组和监察局的业务工作和干部管理实行统一管理。这些年来,中央纪委扎实推进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取得了积极进展。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实施方案》在过去工作的基础上,对推进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作了具体部署。比如,制定完善中央和地方纪委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文件,制定完善中央纪委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文件。比如,明确地方各级纪委加强派驻统一管理工作的进度安排,等等。这些重要举措进一步完善了对派驻机构统一管理,解决了派驻机构“受谁领导、向谁负责”问题,对于强化派驻机构的“身份意识”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派驻监督“全覆盖”。党章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长期以来,中央纪委主要在政府部门设置派驻机构,在党务部门除个别单位外,基本上没有设置派驻机构。而中央一级党的机关,地位重要、权力集中、责任重大,同样存在滋生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空间。特别是在严峻复杂的反腐败形势下,“四风”问题比较突出,不良作风积习甚深,权力失控、行为失范问题较为普遍,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党务部门,都不是党风廉政建设的“局外人”。反腐败无盲区、无死角,任何单位都没有不受监督的特权。因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如何实现全派驻?如何逐步实现对党务部门的全派驻?这是中央纪委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面临的一个崭新课题。《实施方案》在深入调查、反复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根据部门实际和工作需要,主要采取向驻在部门单独派驻或归口派驻两种形式,实现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纪检机构。这既充分考虑了不同部门的规模、性质、特点,又充分吸收借鉴了近年来地方派驻监督好的经验做法,切实找到了实现派驻监督“全覆盖”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第四,强化监督职责。派驻机构对派出机关负责,履行监督职责。改革和完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目的就是强化监督职责,促使派驻机构“瞪大眼睛”、“拉长耳朵”、“攥紧拳头”、“延伸监督触角”。因此,《实施方案》鲜明地提出,派驻机构要把监督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作为主要任务,加大查办案件力度。惩治腐败、形成震慑,没有查办案件这一手不行;严明纪律、弘扬正气,没有执纪问责这一手不行。为保证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方案》提出,一是“派驻纪检组组长不分管驻在部门其他业务工作”。纪检组组长分管大量与纪检无关的工作,“副业”的工作量大大超过“主业”,容易“捡了芝麻、丢了西瓜”,不仅模糊了监督者的身份,还造成了纪检监察工作上的“力不从心”。纪检组组长通过“瘦身”实现“健身”,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专司监督之责,这样纪检组的身份才能更加明确、主业更加突出、精力更加集中。二是“派驻机构工作经费在驻在部门预算中单列”。要打破“吃人家的嘴软,拿人家的手短”和“端人家碗、看人家脸”的难题,应该解决好派驻机构的工作保障和经费保障问题,最大程度地减少监督“顾虑”,充分保障派驻机构监督权的相对独立。《实施方案》从制度上为派驻机构履职提供了必要的保障,使纪检组的监督更有底气、更为超脱。《实施方案》还提出“建立健全派驻机构负责人与驻在部门和归口监督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其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和约谈制度”,以层层传导压力,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体现了“抓早抓小、治病救人”理念。总之,《实施方案》要求派驻机构既履行“派”的职责又发挥“驻”的优势,抓住了当前派驻机构履职尽责的“短板”,从顶层设计上剪除了妨碍监督的“羁绊”,创新了派驻监督的方式方法。  
  推进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改革,既是党和人民的殷殷期望,更是纪检监察机关沉甸甸的责任。欲凤凰涅槃,必经浴火重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以舍我其谁的担当精神、时不我待的责任意识,坚持问题导向、立行立改,抓紧落实《实施方案》的各项措施和要求,坚定不移地推进派驻机构改革,努力把派驻机构锻造成监督执纪的利剑,锻造成党和人民信得过的铁军。
 
(中央纪委监察部廉政理论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监察学会副秘书长孙志勇)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