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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审理是否表示只限于党纪政纪处理

发布者:纪委(监察局) 发布时间: 2017-02-06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移送审理是办理党纪政纪案件的必经程序,标志着执纪审查告一段落,也表示可能追究案件当事人的违纪责任,但并不表示只限于党纪政纪处理。因为案件的性质不同,危害程度不同,有些案件不仅违反了党纪政纪,而且触犯了刑律,就应当按照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在执纪审查中发现被审查人涉嫌犯罪,向司法机关移交案件有两种情况:一是先移送司法机关,再适时作出党纪政纪处理;二是先作出党纪政纪处理,然后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或者是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前一种方式通常在对被审查人涉嫌犯罪的定性或者程度没有把握,或者是同司法机关协同执纪审查时使用;后一种方式通常是查实被审查人构成严重犯罪,并且为了收到较好的社会影响和执纪审查效果时使用。随着纪检监察机关执纪审查程序的规范以及执纪水平的提高,采取第二种方式的情况越来越多。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