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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规竞合”处理

发布者:纪委(监察局) 发布时间: 2016-11-14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所谓“法规竞合”处理是指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对“法规竞合”处理规定可有以下理解:

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以上(含两个)不同条款。

同一违纪行为触犯了两个以上(含两个)不同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这两个以上(含两个)不同条款,一般应当属于同一法规。

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通常是指同一违纪行为触犯两个以上(含两个)不同法规规定的情况。特别规定是指专门的和具体的规定,一般规定是指宽泛的和笼统的规定。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必须是同一位阶的规定,如果特别规定较一般规定的法规层次低,则不适用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