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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港区建立巡察机构干部回避制度

发布者:纪委(监察局) 发布时间: 2017-12-14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为推动“打铁还需自身硬”专项行动向巡察机构进一步延伸,着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巡察队伍,近期高港区委出台《巡察机构干部回避制度》,从制度层面对巡察机构干部任职回避进行了规范。

一是明确适用的对象和范围。明确适用对象为巡察机构在职干部、借用干部以及每轮巡察抽调干部等参与区委巡察工作的全体人员。明确适用范围为包含常规巡察、专项巡察、“回头看”以及“点穴式”“巡查式”“机动式”巡察在内的巡察工作。

二是明确回避的类型和方式。明确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和地区回避这三种回避类型,并就各种回避类型的适用情形分别予以描述。同时,对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两种回避方式的使用、审批、驳回等程序进行规范。

三是明确问责的依据和手段。按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等规定要求,对存在不主动汇报或有意隐瞒应回避情形,采取弄虚作假手段规避回避规定,拒不服从组织调整或者拒不办理公务交接等情形的巡察机构干部,视具体情节给予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