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言论、观点

自查自纠要勇于“揭伤疤”

发布者:纪委(监察局) 发布时间: 2017-02-28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日前,笔者所在的县纪委查处了一起侵害群众利益的违纪案件。事后,在查阅该单位之前上报的《项目、资金存在侵害群众利益问题情况自查自纠申报统计表》时,发现表上“是否存在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一栏填写的全都是“无”。翻阅其他单位报送的自查自纠表,写的也基本上都是没有问题。

自查没有问题,别人一查就有问题,原因何在?恐怕还是由于一些单位不愿真查、不去细查。个别党员干部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查自纠就是个形式,何必自己跟自己过不去。就算事后被检查出问题,也多是就问题本身进行问责整改,很少会追究单位自查失责的责任。个别党员干部怕“揭伤疤”,更怕写出问题会影响自身前途,自查自纠浮于表面,甚至故意掩盖实质性的问题和矛盾。

自查自纠本是让被检查单位通过自我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防患于未然,其目的是自我提高、治病救人。如果认为其可有可无,从而将自我检查的过程变成走走过场、应付上级的形式主义,无疑背离了自查自纠的初衷。

要让自查自纠发挥作用,还需相关单位和党员干部在自我检查中真正将自己摆进去。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要放下思想包袱,带头自我检视。同时,要加大对自查自纠工作的核实力度,强化问责,对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或不如实上报的单位,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只有对自查自纠严肃对待,自我检查自带压力,才能真正查出问题,实现抓早抓小,促进党员干部和单位事业的健康发展。(黎文)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