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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纪委、监察局内设机构职能——案件审理室

发布者:纪委(监察局) 发布时间: 2016-01-08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1.审理本委(局)直接检查处理和园区、镇(街道)和区级机关部门单位报批或备案的案件;

2.承办党员、监察对象对本委(局)作出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对园区、镇(街道)和区级机关部门单位作出的复议复查(复审复查)决定不服的申诉案件,及其他需要由本委(局)办理的申诉案件,处理、督办本委(局)收到的申诉信件;

3.承办需要比照处理报上级纪委批准的案件;

4.承担区监察局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办区监察局给予的行政处分的解除工作;

5.承办园区、镇(街道)和区级机关部门单位和本委(局)机关有关室征求案件审理室意见的案件;

6.起草案件审理、申诉复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解除行政处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指导全区纪检监察系统的案件审理工作;

7.协助办理区管干部任职前回复区委组织部意见工作;

8.负责本室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