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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纪委、监察局机构主要职能

发布者:纪委(监察局) 发布时间: 2010-03-16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区纪委、监察局合署办公,实行一套,两个机关名称的体制,合署后的区纪委、区监察局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种职能,对区委全面负责,区监察局仍属于区政府序列,接受区政府领导。

(一)主管全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区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规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主管全区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规定,监督检查区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区政府及区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务院、省、市、区政府颁发的决议、决定和命令的情况。

(三)负责检查并处理区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它党内法规的案件,协助区委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委、纪委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负责调查处理区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区政府及区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以及各镇人民政府及其国家公务员和由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建议(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对行政处分不服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五)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党风党纪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的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工作条件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七)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工作及其政策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拟定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有关党政法规的实施办法。

(八)会同区委组织部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考察审核各级纪委领导班子和监察室领导干部人选;负责对区纪委、监察局派驻各部门纪检组、监察室的领导干部进行考察了解,提出任免意见;组织和指导全区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工作。

(九)承办区委、区政府授权和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