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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港区纪委监察局选聘特邀陪审员公告

发布者:超级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12-09-21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为进一步提高党政纪案件查办工作的透明度,扩大党员干部对纪检监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纪检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中纪办发〔2011〕25号)、《高港区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陪审工作暂行办法》(泰高纪发〔2012〕32号)精神,高港区纪委监察局将面向全区党政机关、
行业系统选聘9名案件审理特邀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特邀陪审员须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党龄的中共党员;
    (二)具有较强的党性原则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
    (三)熟悉党纪、政纪条规、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以及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
    (四)具有党群、司法或组织人事工作经历,或具备建筑、金融、财会、审计、法律专业背景;
    (五)未受过党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
    (六)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
    担任特邀陪审员,一般需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选聘方式
    通过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面向全区公开遴选。对于经资格预审后初步筛选出的特邀陪审员人选,由区纪委监察局组织进行考试、考察,了解掌握党政纪理论知识的水平及平时的工作表现。
    三、特邀陪审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陪审员的权利
    1、有权调阅参与陪审的案件卷宗;
    2、向区纪委案件审理室和被调查人员了解案情;
    3、为被调查人员申辩;
    4、与区纪委案件审理室一起讨论定性、适用条规、处理档次等;
    5、当与区纪委案件审理室有不同意见时,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区纪委常委会报告陪审意见。
    (二)陪审员的义务
    1、对陪审案件的有关内容和工作中的讨论情况严格保密;
    2、如遇与被调查人员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或直接利害关系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3、认真履行职责,不敷衍塞责,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拒绝参与案件审理和区纪委监察局举办的业务活动;
    4、在参与陪审案件期间,不得单独会见案件当事人,不得接受当事人或请托人的请客送礼。
    对于违反纪律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区纪委监察局将依据党政纪条规追究其相应的党政纪责任。
    四、截止时间
    符合特邀陪审员条件的同志,可以由所在单位向高港区纪委监察局推荐,或者本人自荐,报高港区纪委监察局进行审查,经区纪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后,发放聘书。请符合条件并有志于纪检监察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同志,于2012年10月20日前填报《高港区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特邀陪审员推荐表》,交高港区纪委案件审理室。
    联系人:徐彦
    联系电话:86966103
    附:《高港区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特邀陪审员推荐表》

中共泰州市高港区纪委
泰州市高港区监察局 
2012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