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媒体关注

清风扬帆网2016.10.25--高港区出台办法加强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

发布者:纪委(监察局) 发布时间: 2016-10-26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近日,高港区监察局联合区政府法制办,下发《高港区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旨在规范和强化行政机关问责工作,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

一是明确责任追究对象。办法明确,各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组成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行政不作为或者消极应诉等过错行为导致行政案件败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其相应责任,并界定了6种情形中的过错责任主体。

二是划定问责案件范围。办法将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等5种类型列为行政败诉案件范围。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等12种情形,导致行政案件败诉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依法应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区监察局、区政府法制办会同区人民法院共同对行政败诉案件进行过错责任认定。

三是确定责任追究原则。过错责任追究坚持鼓励干事创业、实事求是、权责一致、错责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责任主体有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应追究行政败诉责任等5种情形,应当从重或加重追究行政败诉过错责任;有过错情节较轻、损害或影响较小等3种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行政败诉过错责任;有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偶尔出现失误导致行政案件败诉,且未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等6种情形,可以免予追究行政败诉过错责任。

四是细化责任追究方式。对行政机关的败诉问责方式包括书面告诫、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败诉问责方式包括责令书面检查、组织处理或政纪处分、移交纪检机关依纪处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问责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责任主体对涉及自身的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垂直管理部门出现需要追究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的,由区监察局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通报,并提出责任追究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