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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关注】“四种形态”抓出作风新气象

发布者:纪委 发布时间: 2016-02-02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坚持坚持再坚持,把作风建设抓到底”,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强调。这既是对前一阶段党风廉政建设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从严治党的任务要求。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必须按照“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坚守责任担当,以纪律建设的实际成效推进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贯彻落实。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雷厉风行抓作风,身体力行作表率,思路清晰,措施有力,效果卓著,为新的历史条件下推进党的作风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提供了基本遵循,指明了努力方向。但作风问题具有顽固性和反复性,形成优良作风不可能一劳永逸,克服不良作风也不可能一蹴而就。习近平同志指出:作风建设永远没有休止符,要在抓常、抓细、抓长上下功夫。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正确运用“四种形态”,强化监督执纪,抓出作风新气。
   正确运用“四种形态”,必须把握好多与少的关系。“全面”不是没有重点,而是要用纪律丈量全体党员、盯紧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四种形态”的前两种强调“常态”和“大多数”,体现面的要求;后两种强调“少数”、“极极少数”,突出点的关注,可谓分类施策、层层设防、逐级加压。只有把前两种形态落实到对全体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监督管理中,才能以较小的代价管住大多数,才能集中力量运用后两种形态,严惩关键少数的突出问题,才能让两项法规真正发力生威。
   正确运用“四种形态”,必须处理好严与宽的关系。“四种形态”不是对腐败分子“抓小放大”,而是大小皆治;不是一刀切、机械死板的严,而是从轻到重、从普遍到个别,对应不同的情节和后果,采取从相对宽松的教育预警到非常严厉的惩戒震慑的措施。正如薛书记所指出,“‘四种形态’覆盖所有的违纪情形,不是对严重违纪者轻处分,更不是把涉嫌违法问题当做违纪来处理,而是对违纪问题无论情节多么轻微、涉及金额多么小,都要露头就打、动辄则咎、一寸不让”。只有这样,才符合《条例》中“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的要求,才能发挥党纪条规的威力。
    正确运用“四种形态”,必须坚持分类执纪。抓批评教育治“未病”。针对全体党员干部,应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制度,运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法宝,提倡“严于自我批评、勇于开展批评、乐于接受批评、善于进行批评”的党内生活氛围,及时发现和纠正自身存在的缺点,让党员有问题不出党小组就能解决、不出党支部就能管住。抓组织处理治“始病”。针对“大多数”,应根据违纪事实、性质、情节区别不同情况,灵活采取组织措施与党纪轻处分,旨在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对情节轻微或违纪不严重且具有减轻情节的,单独实施组织措施,包括通报批评、调离、责令辞职、免职、降职使用等;对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等党纪轻处分还不足以惩戒的,并处组织处理措施。探索制定该形态内主动坦白党员管理处置办法,对愿意悔改、向组织如实交代自己问题的,给出路、给机会,拓宽减少腐败存量途径。抓纪律处分治“小病”。针对“少数”,必须坚决摒弃“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的观念,坚决实行严格的纪律审查,紧紧围绕“六大纪律”,既查违反纪律的“大问题”,也查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和轻微违纪问题。对严重违纪问题必须实行严格的纪律审查,但不是简单地“重处重罚”,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对抗组织调查的,要实行“围追堵截”,全面审查,严肃处理。抓立案审查治“重病”。针对“极极少数”,应加大纪律审查力度,突出对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问题的纪律审查,不定指标,上不封顶。纪律审查要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违纪问题要快进快出、快查快结,违法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避免问题久拖不决或放任自流。
     实践“四种形态”,纪委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越往后只能是执纪越严,基层纪检监察组织更应当以弛而不息、久久为功的态度狠抓作风建设,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真正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迈上新台阶。(高港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