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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检察院:出台“澄清是非、保护干警”暂行办法

发布者:纪委 发布时间: 2016-04-18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近日,高港区检察院为了强化纪检监察部门“查办案件是成绩、保护干部也是成绩”的执纪理念,切实维护干警的合法权益,大力营造鼓励探索、鼓励担当、鼓励创新、鼓励改革的环境和氛围,最大限度地激发检察干警积极参与司法改革的创新活力和坚决与违法行为作斗争的司法魄力,研究出台了《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澄清是非、保护干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想干事、能干事的干警解决后顾之忧,努力保护干警干事创业、司法办案的热情。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对三种举报情况分别作出不同的处理。一是信访举报内容不实,经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未发现被举报人有违纪违法以及违规办案的问题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情况,坚决消除因被错告或诬告所造成的影响。二是对举报内容难以查实或者因工作经验不足导致的工作轻微失误,以及非主观故意轻微违纪、可以不追究纪律责任,要正确把握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尺度,坚持抓早抓小原则,及时采取教育提醒、批评帮助的方式帮助干警走出误区。三是对举报人因非主观故意导致举报内容失实,未造成重大影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其进行教育;举报人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移交相关机关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暂行办法》还规定对因坚持原则、秉公办案,被错告、诬告的检察人员,院党组设立“委屈奖”,予以安慰;对被举报人拒不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调查的,或者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不适用本办法。

(区检察院纪检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