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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检察院制定《会风会纪督察规定》

发布者:纪委(监察局) 发布时间: 2016-09-28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规定》明确,每次全院大会,检务督察办专门指定两名同志担任督察员,对会风会纪情况进行督察。要求采取摄像记录的方式开展督察。对违反会风会纪的人员,要求当场签字确认。会议结束后,督察人员应及时将会议督察情况整理汇总,按照“四种形态”要求,对违反会风会纪人员提出通报、提醒谈话、诫勉谈话或其他处理方式的建议,一并报院分管领导审批决定。根据院分管领导意见,下发问责处理通知单,实施问责。问责结果记入个人廉政档案。

该院自《会风会纪督察规定》出台以来,已对4场全员性会议进行了严肃督察,对2名未按规定提前10分钟进入会场参加会议的人员,进行了提醒谈话。该院会风会纪得到明显优化,干警作风意识也得到明显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