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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县(市、区)级巡查工作存四大问题

发布者:纪委 发布时间: 2016-01-29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县(市、区)级党委巡查制度的建立,填补了县级以下巡查监督的空白,有助于构建从中央到县级党委四级巡视巡察工作体系,推动党的巡视工作覆盖基层,引向深入。但是,根据巡查工作中的探索和思考,县级巡查有四方面的问题亟待加以解决。

一是没有专职巡察机构,巡查权威性不够。根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各地市也分别成立了专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但县(市、区)党委未有设定专职巡察机构,巡查工作由各县(市、区)党委自行决定,基本由各县(市、区)纪委代为行使。部分党员干部对县(市、区)巡查工作思想认识不够,认为有上级巡视,基层巡查没有必要,对巡查工作应付了事,表面热情接待、大力配合,实质行动迟缓、高度戒备、刻意掩盖。甚至个别被巡查单位负责人公开场合口出狂言:“省委巡视组专项巡视时,我们单位都没有任何问题,更何况你们区级的巡查呢。”

二是人员少有培训,专业化水平不高。县级巡查组基本是在巡查时临时组成,工作人员从各单位临时抽调,巡查期限一个月左右,集中巡查结束后,就回各自岗位。巡查人员没有经过系统性、专业性的培训,对巡视知识缺少系统把握和充分认识,尤其对财经、审计等方面的知识缺乏,仅仅通过看一些资料、听一些讲话就仓促上阵,导致巡查工作不够科学、规范、严谨,甚至做外行事、说外行话,引起不良效果。

三是巡查深度欠缺,创新举措不多。现行的巡查方法,主要是听取汇报、个别访谈、受理举报、查阅档案、调阅财务账册、实地调研等,由于巡查组的巡查路线是按巡查方案进行的。被巡查单位按照巡查路线把基础性工作“粉饰”一遍,致使巡查组获得的一手资料有些失真;同时,县域地域限制,巡查过程中受到外界干扰多,通融说情、阻挠施压、人情裙带等问题较为突出,巡查过程中,往往出现避重就轻、问题线索人为缩水的现象。因此,在巡查前期突击审计、拓宽问题线索渠道、制度性规避等方面亟待加以创新,从而有效推动巡查工作向纵深推进。

四是巡察结论泛化,成果转化不畅。巡查组多以标签化的“两个责任”落实不力作为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但往往是“粗线条”的,党组织一把手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有哪些突出问题和表现,纪检组织履行监督责任不到位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是领导班子的问题还是领导干部的个人问题;细化的整改意见和指导措施是什么等等,巡视报告都描述得较为笼统草率,缺少实质性的细节深入,造成被巡查对象在巡查反馈后的后期整改缺少明确方向,同时巡查报告没有真正痛筋伤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巡查的公信力。(区政务办纪检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