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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港区许庄街道三旗营社区原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曹春明因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发布者:纪委(监察局) 发布时间: 2016-07-08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经查,2010年11月至2010年底,曹春明作为高港区许庄街道高港大道拆迁工作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辖区内企业银峰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等人所送的现金合计人民币15000元,并为陈某等人谋取利益。

2010年11月至12月,曹春明在担任高港区许庄街道三旗营社区居委会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吞三旗营社区居委会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人民币305900元。

2016年6月3日,高港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曹春明犯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