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海陵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刑警大队原大队长王明才受贿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涉嫌受贿合计人民币188万元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80万元。
司法机关作出判决前,高港区纪委就王明才收受他人钱财的严重违纪问题进行先期处理,并报高港区委常委会批准,对其作出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