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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港区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两任大队长均因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发布者:纪委(监察局) 发布时间: 2017-01-09 字体:[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16年12月30日,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王根林、李忠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判处王根林有期徒刑4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2万元;判处李忠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经查,王根林利用负责和分管水政监察大队的职务之便,放纵杨某某非法采砂70余万立方米,致使长江河道砂石资源损失共计215万余元,并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财物共计50余万元。李忠利用担任水政监察大队副大队长(主持工作)的职务便利,放纵杨某某非法采砂40余万立方米,致使长江河道砂石资源损失共计123万余元,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万余元。